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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作者:时间:2026-07-06点击数: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陕西省科技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科发20213结合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过程中,以及各类论文、专利、著作等学术成果发表与应用等各类教学及科研学术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人员,包括在编在岗、人事代理等所有教职工,在籍学生,离退休教职工以及以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  年度新进教职工培训中应开设专题,就学术诚信、学术规范和严谨务实学风的养成进行专门培训。组织人事处在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体系中强化科技伦理的规范教育自觉遵循科研伦理规范,确保学术研究符合伦理准则,不损害生态环境和生命健康,保障受试者的切身权益,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教师应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各院系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科研处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完善师生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科技活动、学术成果发表及鉴定程序,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度。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立项项目、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应在科研处网站进行公开。

 组织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和学生处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十一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院师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应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汇报。学术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举报、被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 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的,经院长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上级部门移送的线索,应按照上级部门的时间要求完成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经批准后延长调查期限。

第十 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组成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

第十 调查应包括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事实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学术委员会组成不少于 5人的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成员可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包括学院纪委工作人员。

第十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等研究场地、设备等。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在调阅单和摘抄复印材料上签字确认,调阅的原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第十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二十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主管教学科研副院长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二十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二十二 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章  认定

二十三 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二十四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晋级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性差别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参加各类学术评审或学术活动时违规收受钱物;

(九)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而获取学术荣誉或不当得利;

(十)其他根据高等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首先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认定结论提出处理建议,然后提交学院进行处理。

第二十 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和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等,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二十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理决定书自学院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省教育厅和科技厅。  

第三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奖励、人才称号等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组织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处。

第六章  复核

三十三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十四 学术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应当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并在9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情况书面通知申诉人。

三十五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陕西省教育厅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核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七章  保障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三十七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八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接受利益输送、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当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主动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附则

四十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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