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延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知识产权,鼓励科学研究,激发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人员,包括在编在岗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籍学生;以及离开学院或离校一年内的人员,还有以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名称专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 执行学院任务,或主要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作品创作、商标设计等成果,均为学院职务知识产权。职务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归学院享有。
第五条 学院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学院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六条 学院的退休、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院一年内完成的与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作品创作或其他智力成果,由学院享有或持有知识产权。
第七条 职务知识产权产生的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由科研处负责,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创造
第八条 凡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登记的智力成果,完成人首先需进行权利可行性检索(专利需检索专利文献,商标需检索商标数据库,作品需评估独创性),分析市场价值与风险,再决定是否申请权利,避免权利冲突。
第九条 科研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对有必要申请知识产权的内容,应按学院规定经学院审核及时申请,申请前不得公开导致权利丧失的核心信息(如专利技术方案、商标设计稿、作品完整内容等);对不宜申请公开权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条 学院建立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应主动、 及时向学院披露科技成果的技术创新点、技术优势、成果成熟度、应用范围与应用前景等信息。
第十一条 学院围绕科研特色与优势,面向国家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需求,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及核心专利的布局,形成一批技术创新程度高、市场发展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及专利组合,增强学院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 发明人或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发明和成果做出实质性、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集体(项目组)。
第十三条 职务知识产权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所发生的申请费、代理费、实审费、维持费、注册费等有关费用符合报销规范的可以从科研项目或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学院各类人员的非职务智力成果拟申请知识产权,必须由所在部门出具非职务成果证明并加盖公章,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申请事项。擅自申请并侵犯学院知识产权,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要给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党纪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十五条 职务知识产权申请流程:
(一)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前需进行创新性评估(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填写《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评估通过后提交科研处备案;
(二)商标与著作权申请:申请商标注册或著作权登记的,需填写审批表并提交创作底稿、商标设计稿等材料,由科研处审核备案;
(三)学生成果申请:在校学生的成果申请知识产权,需经导师或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时,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学院所属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在申报科研奖励、参与社会活动时,应按申报部门要求规范使用,避免权利纠纷,发生纠纷时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在学院教学、科研、创作及其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院将责令其改正、退还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与鼓励学院师生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转化职务知识产权,按照《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职务科技成果单列试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十条 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发明人应做好原始技术资料的记录、保管、保密、收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商业活动中,对涉及学院专利技术、未公开商标设计、未发表作品等保密信息,需按国家及学院保密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披露核心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轻微者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情节较重者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及师生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
附件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申请审批表
知识产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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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申请类型 |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 □商标和名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植物新品种 □商业秘密 □其它 (请在方框内划√) |
成果来源 (项目名称等) | 若没有,请写无 |
知识产权人 1 |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 |
知识产权人 2 | 若填写,请注明理由和代理费、授权登记费、年费等相关费用出处,并附旁证材料,另行签署协议明确各方权利比例;若没有,请写无。 |
发明人(全部) | 请按最终授权证书发明人署名顺序填写 |
申请人姓名 |
| 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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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二级单位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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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请在方框内划“√”) | □自行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 |
□委托与学校签约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请附代理合同) |
相关说明 |
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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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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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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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院、部、中心)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科研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 1.本表一式4份,学院、科研处、系(院、部、中心)、第一发明人各1份。
2.本表请用A4纸正反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