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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6-07-06点击数: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2018年11月发文(延职院党发〔2018〕71号)

执行,2023年12月进行第一次修订2025年11月进行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2132号),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19〕12 号)等文件要求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服务的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拨科研经费含各级各类教改课题、学生工作课题

1.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国际合作经费以及学术交流经费等。

2.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我院教职工通过承担各级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研究任务,或通过其它形式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

3.院拨科研经费。是指学院科研资助经费及各类科研项目的匹配经费。包括院级科研课题、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创新团队、科学家+工程师队伍、技术研发中心、培训基地、产业研究院、科技服务团队等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须纳入学院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1.科研处等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科研项目的立项、合同审查、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在立项环节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处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杜绝一题多报,从不同部门获得课题经费支持。

2.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3.内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按项目管理要求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4. 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核科研项目绩效费发放等相关事宜。

5.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大额设备、软件服务等采购管理工作。

6. 纪检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 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教学单位以及申请科研项目的职能处室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其负责人对本处系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负责指导预算编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依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机制

第七条 科研处、计财处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和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从到款通知到具体项目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决算编制和外部沟通协调等全过程服务。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四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自身科研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经费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第九条 科研项目来源单位对经费开支有相关规定的,按照来源单位相关规定编制预算;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学相关规定编制预算。项目负责人对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条 科研处、计财处、内审部门对相关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调整预算,并对预算进行批复。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评审内容包括经费开支是否与项目合同任务相关,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开支范围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中,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院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并按照国家政府采购规定和学院资产管理规定执行。涉及外拨经费的,须论证并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性。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第五章 科研经费到账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到学院账户后,由科研处进行确认,并通知项目负责人;由计财处设立项目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票据的管理原则上遵循先到款后开票的原则。横向科研项目,须与学签订项目合同书,到科研处备案。

第六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作为来源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学院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第三方单位的检验、监测、测试、化验、计算、分析、加工、制作、安装、维修、装配、调试等费用,由项目组负责签订合同或技术协议实施。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日常补助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参照《延安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劳务费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计财处按国家的有关法规代扣代缴。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11.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如课题组成员参加专业学习培训费、与项目相关的设备维修费、邮寄费及审计费用、设计印刷费、视频制作、图书资料、成果推广宣传费用等。

第十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学院统筹安排使用。其中,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社科类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学院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不包含科技平台建设项目,课题需通过结题验收合格后实施。间接费用中管理费用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核定。

第七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处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科研经费报销按学院财务报销办法执行。科研经费零星支出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其他支出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和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条 与外单位合(协)作经费的转拨管理。对外转拨科研经费,须由科研处审批,转拨科研经费不得超过预算规定范围,项目负责人提供科研项目批复、合(协)作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由科研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转拨手续。财务部门依据经费转拨批件、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纵向外协经费原则上只能转拨到原项目预算中有计划安排的单位或子项目,横向外协经费依合同执行。项目负责人对外协经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并申明与外协单位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十一条 横向课题合同或协议对支出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没有约定的比照纵向课题支出执行。

第二十 差旅费支出需严格执行科研项目出差审批程序,提供差旅费与课题的相关性及合理性的佐证材料,填写《延安职院科研项目差旅费用报销单》。

第二十 科研经费支出中一般不列支公务运行费用,比如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由于科研人员设备配置时间较长,需对部分设备部件进行更新的,需国有资产管理处签注意见后按意见执行。

第二十 学院建立科研经费负面清单,凡属负面清单的事项,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章 科研经费决算管理

第二十 计财处负责对科研经费进行财务验收和经费结算。

第二十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办理完毕该科研项目所有经费收支账务,全面清理历年收支账目和科研借款未报销情况,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费决算所列开支范围须与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相一致。

第二十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可由项目组、科研处直接编制确认,也可经计财处、内审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原则上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一年内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 科研项目资金结余,根据其来源渠道进行相应处理。属纵向课题和学院课题的,结余资金可由原项目组在1年内继续用于科研项目的直接支出,超过1年学院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科研项目;属于横向经费的依协议执行。

三十 如无正当理由要求撤销或未履行科研任务

中途终止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供阶段工作总结交科研处,学院收回划拨的剩余经费,并会同项目下达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科研经费信誉承诺及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严格遵守项目资金管理规定;项目经办人在报账时要对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与合规性做出承诺,违反科研诚信承诺的,将按照项目主管单位和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及科研不端行为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二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级财务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把关。科研处会同计财处、内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必要的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项目负责人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 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将作为今后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团队和个人,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三十 纵向项目主管单位对经费使用有专门管理办法的,执行项目主管单位的办法。

第三十 本办法由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1.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省有关规定精神、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

2.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3.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4.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5.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研究项目经费。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研究经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研究经费的转拨应遵循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流向透明

7.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研究项目经费。

8.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不得购买、试制或租赁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

9.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10.不得支付各种捐赠、投资、赞助、罚款及在职人员学历性教育经费等支出。

11.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12.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研究项目经费购买各类有价消费券严禁使用研究经费购买、发放、赠送购物卡、消费卡、油卡、礼品卡和各类有价消费券及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13.不得超过国家和学院规定的会议标准开支会议费,不得在《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列示的地点举办相关会议,严禁使用研究经费以会议等形式进行旅游、接待、考察等活动

14.严禁虚构出差事由、虚列出差人员不得进行无明确科技项目活动目的的差旅活动不得以研究项目之名义进行异地无实质科研内容的考察调研或旅游

15.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旅游、安排与会务无关的参观考察或宴请,并发放礼品、纪念品、地方土特产等。

16.不得违规列支国际合作交流费,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报销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家人、亲属等人员国际旅费,以虚假方式报销国际旅费,擅自扩大国际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等行为。

17.不得利用项目经费开展娱乐活动各类研究经费均不得开支超标准接待费、娱乐场所消费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18.不得故意规避内控制度和政府采购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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