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以下简称学报)是由延安职业技术学院主办,以反映学院科研和教学成果为主的学术理论刊物,是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为加强我院学报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出版工作的意见》(教社科〔2015〕1号)、国家新闻出版署《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国新出发〔2020〕10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期刊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教〔2021〕49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新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政治立场,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领悟力、执行力。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严守意识形态阵地,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定正确的办刊方向、价值取向和学术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四个面向”,肩负促进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助力立德树人、服务创新发展的根本使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与科技支撑。
第三条 学报以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为重点,致力于促进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学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报管理机构设置
1.学报编委会。学报编委会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对学报实施学术领导的工作机构。在学报编辑和出版工作中发挥指导、监督、咨询作用。学报编委会由学院各专业领域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教学、管理、研究人员组成。学报编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
2.学报编辑部。学报编辑部是负责学院学报编辑、出版、发行的业务部门,设主编、执行主编、编辑部主任、责任编辑、编务若干名。
第五条 编委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定期审定学报办刊宗旨和办刊方针。
2.制定或审定学报有关规章制度及学报编辑部的年度编辑、出版计划。
3.定期召开编委会委员会议,听取编辑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编辑部和委员提出的有关编辑、出版问题。
4.承担一定的组稿、审稿及定稿工作,确保学报具有较丰富的稿源和较高的学术质量。
第六条 编辑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出版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报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每期学报编辑、出版不发生任何问题。
2.正确把握办刊方向和办刊宗旨,不断探索学报编辑、出版规律,提出符合学报发展目标要求的任务,制定学报年度工作计划、栏目设置及刊次设计,争创全国高职院校一流学报。
3.积极主动地向校内外学者专家约稿、组稿,认真做好来稿登记、初审、送审和定稿工作,帮助作者修改论文内容,规范文本格式。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期刊编辑规范和质量要求,审查、编排、加工、校对、印刷、出版各类稿件,确保学报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出版质量,不断提高学报论文学术质量。
4.遵守学报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严格纪律,以对科学负责、对读者负责,对作者负责的态度,及时收集读者、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分析研究反馈信息,不断改进学报编辑工作流程,使其运行更加高效、有序、合理。
5.做好学报作者、审稿专家及编辑队伍建设,做好学报网站建设及管理工作。
6.加强与国内外期刊和兄弟院校学报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学习,做好每期学报的发行、交流及赠阅工作,不断扩大学报社会影响力。
7.完成领导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报人员设置与岗位职责
第七条 编委会主任(副主任)职责
1.学报编委会主任在学院党委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编委会的全面工作,编委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各项工作。
2.主持制定和审定学报办刊宗旨、办刊方针、栏目设置及编辑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3.定期召开全体编委会委员会议,总结办刊经验,讨论、研究、解决学报编辑部在办刊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组织编委会成员参与学报征稿、选稿及审稿等工作,积极为学报撰写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
5.定期组织开展与各级学报研究会、兄弟院校学报之间的经验交流与专题研讨活动。
第八条 编委会委员职责
1.学报编委会委员由校内外能够代表各专业领域学术水平的高级职称专家学者组成,在编委会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完成编委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2.参与制定审定学报办刊宗旨、办刊方针、栏目设置及编辑部管理制度、工作计划。
3.积极主动承担学报组稿、审稿和撰稿任务。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的教师、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员向学报投稿,建设、巩固、扩大学报稿源基地,确保学报拥有数量充足的高质量的稿件。原则上编委会成员每年向校外约教授级论文稿件1篇,副教授级稿件2篇,为学报撰写高质量学术论文1篇。
4.以主人翁的态度关心和支持学报发展,积极参加编委会会议及学报编辑部组织的相关活动,收集征求读者、作者对学报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报建设提出指导性和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学报主编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根据办刊宗旨、办刊方针及最新政策要求,决定学报有关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
2.主持制定学报发展规划,确定重大选题,负责学报稿件的全面审查。
3.负责学报稿件终审和学报签发工作,严格把好每期拟刊登稿件的政治、学术质量关。
4.负责编辑人员政治和业务学习,有计划地选派编辑人员外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5.总结编辑工作经验,定期向主管部门、编委会汇报学报编辑工作。
第十条 学报执行主编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
2.协助主编工作,做好分管的编辑业务管理及编辑人员思想教育。
3.协助主编制定学报栏目、选题规划和年度发稿计划。
4.协助主编做好组稿、审稿、选稿、编辑、校对、出版工作。
5.协助主编做好对外联络、宣传及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 学报编辑部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制定编辑部建设规划(编辑队伍、设备、网站、稿源基地、审稿专家队伍等)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编辑部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定期向学报主编和编委会汇报工作。
3.负责学报整体设计、栏目设置、刊次设计、内容编排及学报改进工作。
4.负责学报的选稿、组稿、审稿、定稿、编排、出版和发行工作。
5.保持与国家、省新闻出版局及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的业务联系,及时掌握最新政策信息,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年检、评估及审读等各项工作任务。
6.负责编辑部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及日常管理,组织和安排对外学术交流工作,努力提高办刊水平和编辑队伍业务水平。
7.深入调查研究,收集作者、读者、审者对学报的意见和信息,加强编辑业务理论知识学习,不断提高组稿、审稿、编稿的能力。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报责任编辑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
2.负责相关栏目的组稿、初审及送审工作。按照“以质录用,质量优先”的原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学报要求的文稿,要请作者按本刊要求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对符合学报要求的来稿,要及时送编辑部主任复审,及时向作者反馈稿件处理意见,努力维护本刊声誉。
3.根据专家审稿修改意见通知作者修改文稿,对已按要求修改的稿件提出准备刊登栏目的初步意见。
4.按照学报编排规范,对决定采用的稿件进行认真审读、编辑和加工,做好稿件中英文目录的编定,务必使录用文稿的语句通顺、无错别字,其标点符号、图、表及参考文献等符合编辑规范要求。
5.负责样稿的校对与交叉校对,及时填写付印单,安排页码、文章编号和中英文目次,核准学报封面、封底版权页的内容,协助编辑部主任验收学报印刷质量和数量。
6.积极参加相关专业的学术活动,了解教学和科研动态及趋向,定期阅读相关专业期刊,掌握相关专业学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组织和发现新稿源。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报编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
2.按要求认真做好来稿登记、分类、管理和初审工作。
3.负责学报的印刷、发行和审稿费的发放。
4.负责学报与兄弟院校之间的学报赠阅、交换和对外交流联系工作,做好学报对外宣传工作。
5.负责学报版式设计、技术排版、网站建设、微信、公众号等网络信息技术工作。
6.负责处理作者、读者的来信及电话咨询,负责将每期学报原稿、校样、审稿意见归档。
7.做好编辑部内部日常事务性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报编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刊宗旨。
2.负责学报拟刊登稿件的中英文内容的编辑及校对工作。
3.协助责任编辑(编辑)进行组稿、初审和送审部分稿件的编辑加工。
4.加强政治及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编辑水平。
5.根据编校工作实际,经常性提出改进学报意见。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学报组织管理与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学报编委会主任由院长兼任,编委会副主任由主管科研的院级领导兼任。学报编委会委员由编辑部提出建议名单,经编委会主任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学院颁发聘书。
第十六条 编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满后,可连聘连任。因工作变动,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编委会工作的,由学报编辑部提出意见,经学报编委会主任同意,可在相应的专业内调整或增补。
第十七条 编委会应每年召开一次编委会全体会议,如因工作需要可由编委会主任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学报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由学院聘任,执行主编由编辑部主任兼任。编辑部在主编及编辑部主任领导下开展学报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第十九条 学报编辑部编辑、编务、编校等人员属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在职称(职务)评聘、评优奖励、待遇等方面应与学院教学科研人员享受同等对待。学院应为编辑人员参加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及参加各类学报研究会的学术会议提供条件。
第二十条 学报编辑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根据考勤考核结果,享受学院绩效工资奖励和浮动工资奖励;有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者,经编辑部和科研处推荐、学院批准予以及专项奖励。
第五章 稿件审核与校对
第二十一条 学报编辑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征稿、审稿、保密等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期刊质量要求和评估标准,落实好“五审”制度全面保证学报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
第二十二条 稿件审核内容
1.政治方面。稿件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条例和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科技机密的保密政策法规。
2.学术方面。内容是否准确可靠,逻辑是否严谨,是否经得起推敲和重复验证。文章是否有创新,社会效益是否明显,有无学术造假。
3.文字方面。是否符合学术论文的格式规范要求,语言文字是否流畅,有无错别字、语病及逻辑错误。
第二十三条 稿件审核程序
1.登记 编务负责。对来稿进行登记、编号,注明稿件题名、作者单位、姓名、原稿页数、插图和照片数量等相关信息。
2.初审 编务负责。根据学报的办刊宗旨,对稿件形式及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测,提出淘汰、修改、审核通过处理意见,交责任编辑审阅。
3.二审 责任编辑负责。从政治、学术、写作、论文选题等方面对论文进行评价,提出淘汰、修改、审核通过处理意见,交由执行主编审核确定。
4.三审 执行主编负责。对稿件的政治方向、思想内容、学术水平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淘汰、修改、审核通过处理意见,交主编审阅。对审稿人和编辑部意见不统一的稿件,由执行主编根据需要另选专家进行复审,提出淘汰、修改、审核通过处理意见,交主编审阅。
5.终审 主编负责。对稿件政治方向、思想内容、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总体上的质量把关,提出淘汰、修改、审核通过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稿专家要求及费用发放
1.审稿专家应具备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的专业应与稿件反映内容相同或相近。
2.审稿专家由学报编辑部根据学报刊登学科、专业,聘请校内外专家组建审稿专家库,每次审稿从审稿专家库选取。
3.学报审稿专家库采取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报刊登内容及专家个人意愿随时调整,凡愿意成为学院学报审稿专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本人申请,编辑部按条件审核同意方可成为学报审稿专家。
4.学报稿件审核实行严格的“双向匿名审稿制度”,以保证审稿公正客观。
5.学报专家评审费支出以每篇100元标准发放,校内专家由组织人事处纳入学院绩效工资范畴进行预算及发放,校外专家由学报编辑部定期向财务处提交专家评审费用发放明细,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二十五条 稿件编校程序及要求
学报编辑出版工作应履行办刊宗旨,认真做好文稿的技术加工和语言文字加工工作,全面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落实好“五校”制度,保证学报编辑出版工作标准化和规范化。
1.一校 编辑负责。校对重点内容是消灭多字、漏字、错字等差错,特别是消灭多行、少行、窜行、窜段、另行接排等影响版面改动的错误。合理安排图、表的位置,注意版式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标题、表题、图题、字体、字号等。
2.二校 编辑负责。校对重点内容是改正象形字、 错别字和形体相似的字母或符号及一校失误。注意数学公式和化学方程式等的排列位置及转行形式是否合乎编排规范。检查行距是否匀称,字距是否合乎标准。统一各级标题的字体、字号。对新增排的句段和图标等位置仔细核对,并改正其格式上的差错。
3.三校 责任编辑负责。校对重点内容是校核二校提出修改内容是否改正,改动处的附近有无因改动版面而造成新的错误。通观全局,对版面、格式、标题、层次、外文符号、下转上接、书眉、图表次序、参考文献、目次、页码 、版面等进行全面检查,以求得全期一致。
4.四校 责任编辑负责。校对重点内容是对三校核查出的错误再次予以核对,并对文章、版式做最后通校,确保清样无漏行、窜行、掉字、缺少页眉等现象和贴图的正误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问题,确保印刷稿件版式清样无差错。
5.五校 编辑部主任负责。校对重点内容是出版前定稿的稿件清样,包括学报目录、封面、封二、封三、封底所涉及的各项内容。
第六章 出版与发行
第二十六条 学报编辑出版工作应履行办刊宗旨,严格审稿,认真做好文稿的技术加工和语言文字加工工作,全面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学报出版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学报主管单位、期刊收录机构(数据库)、期刊评价机构(数据库)、省内外高职院校、部分本科院校、地市相关基层单位免费送交样本。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保证学报的基本办刊经费,为学报编辑部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图书资料和设备,提高编辑出版工作现代化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管理办法》(延职院发〔2011〕15号)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