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升项目研究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2022〕20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延政发〔2019〕1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是指由我校教职工主持并通过学院申报的(除教改研究项目外)的各级各类研究项目,科研项目由学院科研处负责管理实施。
第三条 项目设立旨在强化有组织科研,引导科研人员坚持“四个面向”,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开展科学研究。突出“育苗”功能,培育中青年科技人才,支持科研平台建设,提升学校创新能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立项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立项程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研处是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推荐、计划下达和结题(验收)工作。
(二)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组织、监督、管理项目实施,为项目研究提供服务保障。
(四)做好成果登记与转化、资料归档等工作。
(五)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执行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学术诚信和科技安全等有关要求。
(二)项目获批后按要求签订《合同书》。
(三)按照勤俭节约原则,合理合法合规使用经费。
(四)认真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攻关工作,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五)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按时申请结题(验收),相关成果无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类别
第七条 纵向项目:是指由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学会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八条 横向项目:是指以延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名义与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兄弟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项目。
第九条 学院项目:是指由学院审批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学院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范围为:纵向科研项目和学院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资助标准
(一)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
1.有划拨经费且有明确经费资助要求的项目,学院按立项文件要求给予资助;
2.有划拨经费没有明确经费资助要求的项目,按如下标准给予资助:
获得资助经费金额(万元) | 资助标准(立项部门/学院) |
≦20 | 1:1 |
20~50(不包含20,包含50) | 1:0.8 |
50~100(不包含50,包含100) | 1:0.6 |
>100 | 1:0.5 |
3.无划拨经费的项目,参照校级项目相应类别资助标准给予经费支持,国家级学会项目2万元,省级学会项目1万元,省级科技创新平台8万元,市级科技创新平台5万元。
(二)学院科研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
1.自然科学研究与应用项目:研究期2年,重点项目4万元,一般项目2万元。
2.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期2年,重点项目2万元,一般项目1万元。
3.青年专项研究项目:研究期2年,自然科学研究与应用项目2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万元。主要资助青年科研人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35岁。
4.各类科技平台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创新团队、科学家+工程师队伍、技术研发中心、培训基地、产业研究院等,建设期2年,建设经费2万元。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结题等邀请的校外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000元/人天(税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6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2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标准3000元/人天(税后)。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从科研项目管理经费支出:
时长 组织形式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 (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 按照规定标准的60%执行。 | 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规定标准的50%执行。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规定标准的50%执行。 |
校内专家咨询费标准为线下30元/人/项,纳入学院绩效工资范畴进行预算及发放,线上咨询费标准按线下折半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关于人员绩效支出不包含科技平台建设经费,项目需通过结题验收合格后实施。具体参照《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纵向项目的申请:由申请人根据立项部门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结合自己原有工作基础和具备的实验条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送交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经项目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由学院批准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的申请:承接横向科研项目的团队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就某项具体的科研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后,经科研处审查、学院批准后,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任务书,明确合作方式、内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合同模板在学院科研处网站下载,并按学院规定流程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项目的申请:申请人根据自己工作基础和研发能力,结合学院项目申报指南,提出符合实际的项目申请,经科研处审核、专家组评审、学院批准后,申请人与学院签订项目研究合同书,明确科研项目的运作流程、研究内容、成果验收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以及申请人的权利、责任等。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内容符合资助范围,申请手续齐全,申报材料真实、规范、完备。
(二)申请者是实际项目负责人,具备完成项目研究的基础和条件。
(三)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创新点突出,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
(四)团队稳定,人员结构合理,一般不超过5人。
(五)项目计划进度安排合理,一般在2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院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内只能主持1项院级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科研处集中受理并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资助范围与条件”要求;
(二)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三)申请者存在学术不端等行为。
第二十条 科研处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工作根据当年项目申请情况,按学科领域从专家库中遴选同行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工作应坚持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评价项目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提出立项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坚持回避原则,聘请项目申请无关人员参与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履行保密职责,不得外传、复制或摘录项目评审过程、专家意见及项目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综合立项建议,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学院发文立项。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和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科研项目合同书》为项目检查、经费划拨及项目评估验收、结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应尽快组织力量,按合同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主持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任务,中途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变动项目计划中的内容。因故确需修改任务指标或更换项目组成员,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申请,经立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主持人必须按立项部门和学院科研处的要求,及时上报中期和年度研究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研究成果。对不能按期上报者,科研处将视具体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后期科研经费、中止项目等措施加以约束。
第七章 科研项目的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要根据科研合同内容完成项目任务,并达到预期目标,项目主持人应按立项部门要求,及时填写项目结题申请表,提交结题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分鉴定结题和非鉴定结题两种形式。
(一)申请鉴定结题项目,应提交科研成果鉴定申请书、项目合同书、科研报告、技术报告及其他说明材料。
(二)申请非鉴定结题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研究(技术)资料或调查报告、应用单位证明、科技成果查新证明、有关出版的书籍及所发表的论文、科研经费使用决算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结题,由立项部门验收。获准结题的项目,由立项部门颁发结题证书。
第八章 科研项目的延期和撤销
第三十条 项目的延期 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项目,应阐明延期理由,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经学院科研处和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该项目研究时间的1/2。在项目延期过程中,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项目:
(一)违反意识形态有关要求;
(二)违背科学规律,违反学术道德;
(三)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经费未用于项目研究相关工作;
撤销的项目,学院收回全部拨付经费,撤销的项目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延职院发〔20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