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规章 正文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作者:时间:2026-07-06点击数: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校科协)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科技人员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学校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教学和科技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校科协是延安市科协的团体会员和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市科协的指导。

第二条 校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全校科技人员,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科研规划,加强横向联系,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促进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与提高,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建成学校“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条 校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与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学校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科普活动和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增强学术气氛;

(二)发挥横向联系优势,积极开展同各级学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交流与协作,为科技人员拓宽社会接触面,加强行业联系搭建平台;

(三)促进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组织科技培训、科学论证、技术咨询等活动,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四)做好挂靠学校的各级学会、科技实体及校内学术团体的管理、协调与服务,支持他们开展学术活动;

(五)举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六)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

(七)指导老年科协、青年科协、大学生科协工作;

(八)征集、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论文;

(九)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使校科协真正成为“科技工作者之家”;

(十)完成上级科协和学校委托的有关业务工作和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并遵守校科协章程的教师、科研人员,具有相当业务能力的教学、科研辅助人员,以及具有技术专长或在技术革新、科学试验中有显著成绩的行政人员或技术工人,由本人申请,经校科协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凡承认校科协章程,已参加校内外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为校科协的当然会员。

挂靠在学校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的办事机构和校内的横向学术组织是校科协的团体会员。

老年科协、青年科协、大学生科协为学校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校科协工作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优先参加校科协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

4.有要求帮助解决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所遇困难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保护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校科协章程,执行校科协决议;

2.关心、支持校科协的各项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3.经常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积极举办和参加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4.积极参加校科协组织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各项科技活动,努力为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5.主动加强横向联系,广泛开展与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学者的友好联系与合作。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员资格自然取消;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和破坏校科协声誉者,经校科协委员会研究,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离、退休后,若能正常履行会员职责,经本人申请仍可保留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校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校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民主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四年举行一次,其职责是:

(一)讨论并决定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校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和通过校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校科协委员会;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校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科协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校科协工作。校科协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1人,副主席1~3人,秘书长1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主持校科协工作。

校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

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可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二条 校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校科协与科研处合署办公。校科协的办事机构为校科协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科协办公室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1-2人。

第十四条 根据会员分布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各系(院)可设立科协专业委员会,由热心科协工作的同志兼任科协专业委员会秘书。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校科协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科技服务收入;

(三)个人、团体捐赠或其它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属校科协办公室。


版权所有:延安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陕西延安市宝塔区枣园   陕备ICP   06001334

技术支持: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