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发挥科研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功能,鼓励教师针对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勇于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敢于参与高层次竞争,多出高水平成果,进一步提高学院的整体科研水平和社会知名度,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实现,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经费来源:一是从学院年度科研经费中拨付;二是从纵向、横向课题经费中提取。
第四条 奖励范围:凡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方面获取的研究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和创作成果以及科研组织工作等,均属奖励范围。优先奖励关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奖励应用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一)论文类成果:指在具有公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字数在15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
(二)著作类成果:指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以及国家部委和学院组织的统编教材等。
(三)课题类成果:经学院科研处批准并备案,在国家、省、市及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机构获准立项,由学院教师独立完成或主持且参与研究者不少于半数的已经结题或者获奖的科研课题。
(四)科技类成果:学院教师独立完成或学院作为第一承担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
(五)艺术类成果:学院教师独立完成或学院作为第一承担单位完成的艺术作品。
(六)科研项目奖:对学院教师为第一主持人,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立项的厅级以上(含厅级)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的奖励。
(七)科研组织奖:对为学院科研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所进行的奖励。
凡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处根据《科研成果认定标准》认定的各类教科研成果,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在国内重要刊物、索引、文摘、报刊以及核心期刊和一般期刊上发表或收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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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当年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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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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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师取得正教授任职资格后,在以上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此标准的150—200%予以奖励。
(二)合著论文的第一作者(非本院教师除外)享有成果受奖权。
(三)每篇论文按最高等级给予奖励,不重复授奖。已获奖的论文若被有关索引或文摘收录、摘登,可补足奖金差额。
(四)以上论文公开发表后,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就相关专题给学院师生做学术报告。报告津贴按300元/场予以发放。凡学院教师所做的学术报告津贴均按此标准执行。
以学院名义立项的教科研课题成果,在获得相关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学院给予二次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说明:上述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的教科研成果是指行政部门颁发的奖项,获得各级各类学会的成果按以上标准的70%给予奖励。项目负责人按不低于40%的比例提取奖金。)
(一)由学院教师独立完成或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完成并获科技成果四大奖的科研项目,在各级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学院给予再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二)对知识产权属于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的发明专利以及开发的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新技术等科技成果,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三)对延安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独立完成者或第一承担单位完成的科技项目,通过市级以上机构鉴定并有明确结论的,可按以下标准给项目组成员颁发科技成果鉴定奖:
学院为第二承担单位完成的科技项目,按此标准的40%予以奖励。
包括书法、美术、雕塑、音乐、舞蹈、文学创作等各类文学艺术作品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凡在国家一级出版社(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排名为依据)公开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集,奖励1000—3000元;凡在国家一级出版社之外公开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集,按以上标准的50%予以奖励。
(二)美术、书法、雕塑、音乐、舞蹈作品的奖励金额根据参展、参赛情况来确定,其奖励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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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选文化部、中宣部、国家级专业协会举办的届展或单项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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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选文化部、中宣部、国家级专业协会举办的各种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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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经学院科研处组织申报并立项的厅级以上(含厅级)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和单位,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凡学院教师为第一主持人,延安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在学院科研处注册的厅级以上(含厅级)科研项目可获得该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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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教育部等中央及国务院部委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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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学院科研人员主持或参与的与省级或地方政府非高校科研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公司联合开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科研处备案、横向科研经费进入学院财务帐户并在科研处登记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三)与国家尤其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重大的科研项目,按到帐经费的60-100%拨付配套研究经费。
凡在科研组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科研成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院教学与科研单位,可获得该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年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教师取得各类科研成果后应及时到科研处登记、备案。科研成果登记的时效一般不超过本年度。凡未登记、备案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每年3月1日--3月31日,为上一年度科研成果登记的受理时间(节假日顺延)。在此期间,各系、处、室对本部门的教科研成果做出统计,以表格的形式集中报送科研处,同时提供与成果对应的佐证资料。
(一)发表论文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含电子版、杂志封面、目录页);获奖论文、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1部及著作封面、版权页、扉页复印件一份。
(三)课题成果鉴定资料(含课题立项书、结题证书及成果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发明专利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开发应用新产品、新技术的证明以及到帐资金的财务证明一份。
(五)学术报告、讲座图片及主要内容提要及管理部门出据的证明一份。
第十五条 每年3月份和9月份为科研项目申报时间。在此期间,各系、处、室对本部门本年度的科研项目进行统计,以表格的形式集中报送科研处,经科研处备案后,方可办理奖励手续。申报科研项目奖所需佐证资料包括: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科研组织奖按学年度颁发。每年3月份为上一年度科研组织奖的申报时间。在此期间,各系、处、室需将《科研组织奖申报表》和《科研成果一览表》报送科研处。
第十七条 科研处根据奖励标准编制《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年度科研奖励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有争议的事项须经学术委员会裁决)发文公布,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的奖金由主编、第一作者、课题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利主发明人负责领取、分配。
(一)在非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科普性、知识性介绍文章以及其他各类非学术性文章。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一经发现,收回证书与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两年内不得申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受奖项目和成果均需署名“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字样和本人姓名。否则,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科研处报请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