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我国现阶段科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取得社会公认和正确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方法,也是申报各级科技奖励的基本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通过专家评议进行项目结题验收。
第五条 学院科研处归口管理全院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1、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
2、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 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鉴定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检测鉴定:凡通过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一般由三至五名同行专家组成;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可采用会议鉴定形式。鉴定委员会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十九人组成;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组由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申请鉴定,应在当年一季度以系、部为单位向学院科研处填报本年度科技成果鉴定计划。科研处根据项目情况再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系、部应督促列入鉴定计划项目的课题组作好鉴定前的准备工作。符合鉴定条件的科技成果,由课题组于建议鉴定日期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正式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和主要鉴定技术资料,科研处对其进行审查,合格后再报请上级成果管理机构审批,批准后方可按一定的形式组织鉴定。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4、有经国家、省部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3、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4、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6、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9、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10、涉及污染环境的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和证明;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一式10份,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上交科研处。
第十五条 会议鉴定一般为半天至一天,会务工作由课题组、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承担。
4、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分别做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课题组支付。
第十九条 按照上述办法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鉴定证书由课题组按规定格式打印10份,连同鉴定证书原件一起交由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加盖“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后即正式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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