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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0-06-07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激励全院教职工在各自的专业学科领域进行科学实践研究和教学规律探索,加强和完善科研项目的规划和管理,保证科研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使科研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遵循科研立项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院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

第三条 凡是我院教职工通过学院申报或需要利用学院各种教育资源开展研究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应当归科研处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科研处制定并监督实施学院科研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立项;指导和监督科研课题的实施、结题、推广和应用;积极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参与合作项目的签约与协调;对科研立项进行年度考核与表彰等。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类别和来源

第四条 纵向课题:国家、省、市各职能部门审批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 横向课题: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学院课题:由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 纵向课题的申请:由申请人根据立项部门当年发布立项指南,结合自己原有工作基础和具备的实验条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经学术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后,集中送交科研处汇总,经审查通过,由主管院长批准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八条 横向课题的申请:由项目负责人与国内外有关单位或专家联系达成意向后,填写可行性报告,经科研处审查、学院批准后,与合作单位签定合同任务书,明确合作方式、内容及责任、权利等。

第九条 学院科研课题的申请:申请人根据自己原有工作基础和具备的研发能力,结合学院专业发展方向和国内外该专业领域科技发展趋势,提出符合我院实际的课题申请。申请人必须向科研处提交规范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处审核、论证,学院批准后,申请人与学院签定项目研发合同任务书,在任务书中明确科研项目的运作流程、研发内容、成果验收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以及申请人的权利、责任等。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和检查

第十条 各类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即学院与立项部门签定科研立项后,科研处分别与项目所在单位、项目主持人签定《科研项目合同书》,并以此作为项目检查、经费划拨及项目评估验收、结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按合同要求编制具体的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需要经费资助的项目,原则上要经过专家组评估、论证,评估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任务,中途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变动项目计划中的内容。因故需修改任务指标或更换课题组重要成员,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申请,经下达项目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必须按主管部门学院科研处的规定,按时上报中期、年度进展情况汇报表及阶段性研究成果。对不能按期上报者,科研处将予以缓拨或减拨二期科研经费,直至中止项目。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管理依据《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评估验收和结题

第十四条 项目组根据科研合同全部完成课题任务,并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提出结题申请,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结题申请表,并提交工作总结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分鉴定结题和非鉴定结题两种形式。

申请鉴定结题项目,应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项目合同书、鉴定大纲、科研报告、技术报告及其他说明材料。

申请非鉴定结题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研究(技术)资料或调查报告、应用单位证明、科技成果查新证明、有关出版的书籍及所发表的论文、科研经费使用决算报告等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的结题,由立项部门审批。获准结题的项目,一般由立项部门办理结题证书。

第十七条 院级科研项目的结题需要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结题申请,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估鉴定,通过专家组的验收后方可结题。

第七章科研项目的延期和中止

第十八条 项目的延期 因特殊理由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阐明延期理由和原因,填写项目延期申请表,报科研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延期时间不得超过该项目研究时间1/2。在项目延期过程中,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的科研课题。

第十九条 项目的中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中止:

1.项目进展过程中,国内外同行已率先取得了科研成果;

2.严重违反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3.拒不接受项目检查,拒交检查报告和科研成果;

4.按合同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

5.没有办理延期手续,或超过延期的项目等。

项目中止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中止报告,报科研处与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学院收回其剩余经费,并在年终的科研工作考核中给予全院通报。该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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