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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0-06-07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院科研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择优支持、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我院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二)省、市级有关部门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三)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联合项目经费。

(四)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入股收取的经费。

(五)院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费,专家咨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学术会议费,经单位批准的劳务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水电费,仪器折旧费。

(四)科研协作费。请外单位协助研究、试制、试验、咨询等所需支付的费用。

(五)课题论证及科研成果的评议、验收、鉴定等所需费用(含住宿费、餐费、劳务费、杂支费等)。

(六)聘请院外专家来我院举办各种形式的咨询、讲座所必需的讲课费。

(七)必要的通讯费、交通费。

(八)科研管理费。用于进行科研活动、科研管理有关人员所必须支出的管理费用。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分配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科研处负责按比例分配,由院财务处建立帐户,办理经费立户手续,每个项目一个帐户。

第六条 纵向课题经费到位后,提取 5 % -10 %(市级 5% 、省级 8% 、国家级 10% )用于科研管理的业务开支和奖励优秀的科研管理人员;提取 4 % --10 %(市级 4% 、省级 8% 、国家级 10% )奖励项目争取人;其余经费作为研究经费拨入课题组帐户。

第七条 横向课题经费到位后,提取 10% 作为科研管理经费,课题组所在单位提取 4% 作为科研基金,其余经费作为研究经费拨入课题组帐户。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到位的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单独建账、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的使用接受有关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制订研究工作开支的年度预算计划,在科研处和财务处的指导下,严格按计划开支,不得超支,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条 各处、系、院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纵、横向科研课题争取的科研资金以及院内科研基金项目报销时首先由课题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然后由科研处审核后方可到院财务处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一切物品,均为学院财产,所有权归学院,课题组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二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是学院的固定资产,购买时首先填写购物申请单,逐级审核审批后方可购买,严格招投标手续,报销前要到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实现资源共享,防止重复购置。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所购置的原材料、试剂等由系(处、院)仪器保管员负责登记、保管,办理有关手续,单据必须由保管员签字方可给予报销。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者,在追回己拨项目经费的同时,还要视其影响程度由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项目负责人半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的,取消其负责人资格,并严厉追究其相应责任,然后由本项目研究人员推选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课题经费和成果转让经费分配中的科研处提成部分,作为科研处对科研经费的再投入,主要用于预研费、科研管理费、调研费、业务费等;课题组所在单位提取的部分用于本单位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填写《项目财务决算表》,经院财务处签字盖章后,连同项目总结报告及研究成果一起报送科研处。此项工作结束前不得再申请新的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科研处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挪用、浪费或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或给予罚款。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作为课题组的科研再投入。结余额的 30 %作为本课题科研发展基金,其余的 70 %可作为课题组奖励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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