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院级科研课题的结题和成果鉴定工作,保证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提高研究水平和成果实际应用价值,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研项目的结题及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条 院级立项科研项目的结题及成果鉴定工作由科研处主管,并按本办法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所有院级立项科研项目一般必须先行结题,后申请成果鉴定。完成合同任务并具有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且创新点明显的科研项目,可直接申请成果鉴定,但结题与成果鉴定材料必须分别组织,独立成套,一并报送。横向课题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需要申请成果鉴定的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四条 科研处按照课题申请书立项的进度安排,结题时间到期前一个月发送《课题结题通知书》至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根据本课题的实际进展情况,按以下相应程序进行结题:
(二) 做好结题材料准备工作(材料要求见附件1);
(三) 课题负责人所在系(处、院)对《结题申请书》和结题材料进行初审,最终须符合本细则的内容和形式要求;
(四) 经初审合格后的材料,课题负责人应在结题前20天将《结题申请书》和结题材料报送科研处审查,并共同商定结题会的有关事项;
(五) 原则上要求在召开结题会议前15天内将材料送达评审组成员,以保证足够时间开展评审工作;
(六) 未经科研处批准,由课题组自行组织的结题将不予认可。
二、延期结题:因特殊原因要求延期结题的,须填写《结题延期申请表》,并经所在系(处、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在接到《课题结题通知书》后10天内报送科研处审定。获准延期的,待延期时间到后按“正常结题”的程序办理。凡未经批准延期不结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提前结题:凡已完成课题立项规定的各项任务要求提前结题的,课题负责人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系(处、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报科研处审定后,即可按“正常结题”程序进行结题。
第五条 课题评审结束后,课题组报送2套完整的资料交科研处存档。院级立项课题结题情况每年(时间与评奖同步)公布一次,并向全院公示。
适用范围: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项目。
(五) 课题结题后,课题组修改研究报告。科研成果的检验测试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报告应在验收时一并提供。测试工作也可以在会议前组织进行。
适用范围: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项目。
程式:科研处向评审组专家发出函审通知(通知主要包括评审内容、个人评审期限、小组评审期限、联系人、通讯方式等),并将申请结题评审课题的相关材料寄送评审组成员,由各专家写出评审意见,再交评审专家组组长综合,形成课题书面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长填写该项目的正式评审意见。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最后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成员由科研处审定。评审组成员:人文社科类课题为3—5人,自然科学类课题为5—7人(含测试专家),设组长1人。 被鉴定课题的研究人员不能参加该课题的专家组,其所在部门参加评审的专家或领导不得担任正副组长。组长或副组长应由职业道德素养好、学术水平较高,在相应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担任。
(一)准备鉴定资料。课题组在已结题的基础上,整理出系统、完整、准确的鉴定送审材料(材料要求见附件2)。
(二)由课题组向所在系(处、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其中完成人员应按贡献大小排序,须经本课题参与人员达成共识。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和提供鉴定材料。《鉴定申请表》和鉴定材料要提前20天送交所在系(处、院),由所在系(处、院)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经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科研处会同系(处、院)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
(一) 课题成果内容基本评估,包括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二) 课题成果的理论创新,课题成果的对策思路创新;
(六) 课题成果在国内外同类研究中的水平,是否同意通过鉴定的意见;
(三) 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科研成果鉴定的学术水平(一般分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和国内先进四档);
(四) 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第十一条 科学研究成果鉴定一般采用会议鉴定形式。必要时也可采用函审鉴定和检测鉴定等形式结合进行。
一、 函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学研究成果做出评价。对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成果,可以采取函审鉴定。
二、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成果做出评价。对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鉴定结论的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
三、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成果进行评价。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检验、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鉴定专家组由5人或7人组成,设组长一名。鉴定组成员应以非本院专家为主,本院专家参加的人数不超过1/5。为保证成果鉴定的客观与公正,鉴定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 对被鉴定科研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研成果鉴定专家:科研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计划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人员;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事业单位的党政管理人员;国家公务员。
(四) 鉴定专家评议讨论,并提出是否同意本成果通过鉴定的意见;
(五) 在课题组成员回避的情况下,由专家组长主持形成对成果的综合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由各系(处、院)择优选取通过成果鉴定的项目,报送至科研处参与评奖。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出一、二、三等奖。获得奖项的项目即确定为院级成果,学院颁发获奖证书。省级以上课题通过省级以上成果鉴定的可直接参与评奖。具体评奖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作为院级成果的项目由课题组提供成果鉴定的全套资料两份,一份由科研处报学院档案室存档,另一份科研处备案,并录入科研管理系统平台。
3. 研究报告(主要内容为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最终成果简介(简述课题基本情况、重点介绍研究成果的学术观点、理论创新和实践意义);
④ 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推广应用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⑤ 检验测试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⑦ 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部门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或报告;
③ 研究报告(主要内容为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最终成果简介(简述课题基本情况、重点介绍研究成果的学术观点、理论创新和实践意义);
⑥ 出版或发表著作、论文(按规定进行标注)的原件,或在学术会议上交流情况的证明;
鉴定大纲、研究工作报告、技术研究报告(包括国内外发展状况、技术原理、工艺路线、图片等)、检测测试报告、检索查新报告、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用户使用证明(包括经济效益分析证明)、环境保护分析报告、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和图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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