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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时间:2020-02-10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教育、科技工作方针,弘扬科学精神,营造科研氛围,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恪守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校发展战略。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事项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学术委员会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21~23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办事公道,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

2.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一般要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于特别优秀的青年教师,可放宽到中级职称。

第六条为了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委员候选人原则上要经过各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校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具体人选由校长提名,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学校岗位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应随时调整和增补。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下设人文社科组和自然科学组,负责学术委员会需要分组研究的学术评议和审议工作。各组一般由5~7人组成,组长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论证,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1.审议科研工作规划、制度与措施;

2.审议拟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并签署审查意见;

3.审议、评定学校科研项目的计划、立项、结题;

4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5.审议重大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工作事宜;

6.负责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对不良学术行为开展批评等工作;

7.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8.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提议,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委员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对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人文社科组、自然科学组或聘请校内外专家组对议案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各项议题时,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学术委员会讨论决议事项,委员们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主任委员集中多数人意见作出决议;投票表决一般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受理来自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当事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需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2/3以上(含2/3)的委员同意,方可按程序进行复议,但只能复议一次。经复议仍未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十七条  遇特殊情况(如时间紧迫、大部分委员未在校内等)或对于一般性问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有关委员和部门负责人商讨予以解决。但事后须经下次学术委员会正式追认。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学术水平、专业发展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接受学术申诉,并向校长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项目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涉及学校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若有违反者,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可适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学校批准后,可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向主任委员(或秘书长)请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发现与国家的相关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相关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原《章程》同时废止。《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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